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西方發達國家,針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件大量增加,審計職業界進入了一個"訴訟爆炸"的時代,注冊會計師職業逐漸成為了一項高風險的專門職業。進入90年代后,注冊會計師成為被告的訴訟案件更是有增無減,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甚至不堪巨額索賠而倒閉或陷入困境。審計風險問題,不僅影響到審計質量的提高,也關系到獨立審計事業的生存和發展,已經成為審計職業界密切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從審計的發展歷史來看,審計風險的出現和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同時期的審計風險,又表現出不同的時代特征;不同時期的審計風險,也都有各自形成的主要原因。結合審計實踐,研究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有助于審計人員找到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新途徑。目前來看,形成審計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對象經營活動的復雜化,使審計風險不斷增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它完全依據自己對市場的理解和判斷去參與市場競爭。然而,現代市場經濟中充滿了不確定因素,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經營規模不斷擴大,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這給審計人員的工作帶來了挑戰和風險。同時,現代社會是信息爆炸的時代,互聯網等現代化傳播工具使信息的傳遞更加迅速和便捷,這導致審計人員失察和出現差錯的機會增加。另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欺詐舞弊行為也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比如,近些年來,我國企業大量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就一直是審計工作的一個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審計風險。
二、審計范圍的擴展,是審計風險不斷出新的又一重要原因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人員的審計目標從最初的查錯防弊已經發展到現在的驗證財務報表與查錯防弊并重。與此同時,審計范圍也在逐漸擴大。時至今日,審計范圍已經從傳統的財務報表區域擴大到財務報表以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企業經營中存在的重大差錯和舞弊, 并要求審計人員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做出評價,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性發表意見。審計范圍的擴大,不僅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也使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難度大幅度增加,從而使審計活動中的審計風險也相應增加了。
三、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依賴程度和期望越來越高,加大了審計風險
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使社會上參與投資的人越來越多,于是更多的人開始關心企業的財務狀況。人們為了提高投資的安全性,不惜支付高額費用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進行鑒證,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潛在的投資人以及社會公眾都對審計鑒證過的財務信息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社會上依賴審計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從而審計人員承擔的審計責任越來越大,審計風險也由此加大。
另一方面,信息使用人對審計人員提出了很高的期望,他們要求審計人員保證查出全部的差錯和欺詐行為,保證財務報表不產生誤導行為。但事實上注冊會計師審計不可能達到如此完美的效果,注冊會計師們實際能擔負的審計責任比社會公眾的期望要小。然而,正是這一差異,使得社會公眾對審計職業界產生不信任感,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四、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的有限性也會造成審計風險
在從事審計職業時,審計人員應該具備必要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分析判斷能力、工作經驗,是否能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這些都對審計工作質量有重要影響。如果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難以達到完成審計任務所需的理想期望,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失誤,使審計工作的實際結果與要求達到的理想狀態之間產生差異,由此產生審計風險。
五、審計方法本身就隱含著審計風險
比如,現代審計廣泛采用的抽樣技術,即根據審計抽樣樣本的特征來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的特征,這種方法雖然可以提高審計效率,但用樣本的審計結果去推斷審計總體的實際情況必然存在誤差。另外,由于現代審計方法強調成本和效益原則,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而這種取舍觀可能導致一些影響審計意見正確性的程序被放棄,從而使審計結論出錯,引起審計風險。
六、審計信息在傳遞過程中也會出現審計風險
審計人員在執行完審計程序,搜集到足夠的審計證據、提出審計意見、簽發審計報告之后,要將審計結論傳達給委托人、投資者、債權人、有關主管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等信息使用人。然而,在信息傳遞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會引起一些誤差,從而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效用。比如,由于信息使用者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而沒有感知到有用的信息數據,或者對感知到的信息做出了錯誤的理解和解釋,影響到他們的決策。這樣的事件發生后,信息使用者往往會對審計人員產生誤解,并因而使審計人員的信譽遭到損害。
七、司法界和審計職業界對審計事項認識的不一致,引起了審計風險
在涉及審計的訴訟案件中,司法界和審計職業界對某些審計事項的理解是不同的。比如真實性,司法界要求的是"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即必須保證審計結果真實準確可靠,而不管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手續。審計職業界要求的則是"審計過程的真實性",即審計人員的責任在于按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地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和手續,由于審計活動本身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審計人員并不能保證最后的審計結論完全正確,也就是說,只要審計過程沒有重大失誤,審計人員就無須為含有差錯的審計結論承擔審計責任。認識上的差異使得雙方在審計責任認定上存在重大分歧,這往往使審計人員在司法訴訟中處于劣勢,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大了審計風險。(作者:郭雙來 李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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